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一意孤行推惡法 唯望蒼天祐黎民 (30/7)/ 了空 / 訊報

區政府就備受爭議及質疑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中有關以公帑幫助「官告民」條款(第一條部分條款及第四條)企硬,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於週三向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所述及對法案新修訂內容,仍是堅持以公帑幫助「官告民」的立法規定,雖則新修訂加強了防止公務人員濫用司法援助的監控機制(此其實是因為(常會提出意見的結果),但對於相關條款所衍生的對市民「不平等條約」,以有違基本法規定的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原則,以及第四條將會嚴重損害新聞言論自由的重大問題上,該法案卻實質是惡法。十分遺憾特區政府怎可以漠視公眾利益,將保護公務人員權益置於整體利益之上,這可就是整天高叫口號「陽光政府」、「以人為本」的政府本質?對於以公帑助「官告民」條款,筆者早於七月二日在本欄的拙作《以公帑資助公務員起訴市民,窒礙社會進步重創新聞自由》指出其弊端,今再有進一步看法如下。

  首先,基本法所賦予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制性保障,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絕不能透過本地立法而損害這些憲制性的權利和自由保障。再者,當社會正走向進步,立法思維更要與時並進,以至在人權保障方面須加強而不是削弱。

  其二,法案概括性地包括所有公務人員受惠,尤其是包括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他們本身是掌握著極大權力,特別是在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行政主導下,享有龐大權力及掌控著甚大公共資源的政府高層,若再得到免費打官司以個人身份告民,其帶來的效果是極其惡劣,而現在已被批評行政主導演變為行政霸道的狀況將愈激。顯然,現在立法會對政府的監察與制衡已是「弱不禁風」,而政府管治是處於「危機四伏」狀態,如此特區是蘊藏著不穩定的基因;另方面民間社會的公民意識正在提升,同時市民的訴求和怨氣亦在增加。在這樣局勢下,特區政府首要的應認真探究找出主要矛盾,包括盡速提高管治能力質素,至於立法會應強化其監察制衡政府的職責。因此,現在特區政府不應花太多精力去做一些不受市民歡迎的法案,更不能透過諸如「公職法援」法案來強化官員的特權利益,以至讓官員可動輒以公帑告民的落後陳舊之權益,而令到官權更進一步膨脹濫泛。若此,則將會加深市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及怨憤,亦造成官民對立的深層矛盾,極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

  其三,毫無疑問,前線公務人員是面對著不少壓力,尤其是一些市民的責罵甚至粗暴對待,對於這些狀況特區政府重視處理,以確保前線公務人員權益。誠然,政府亦要清晰了解主要問題在哪裡。第一,為甚麼市民到政府部門辦事時會勞氣,是行政法例陳舊、程序複雜、規則不是以人為本而是官本主義為主導呢?第二,部門領導和主管在當市民與前線人員有爭論時,官員是否有承擔呢?以及有否盡力為解決問題,還是任由前線人員處於不佳環境下受委屈呢?這其實是涉及到行政管理問題。第三,說到承擔話題,這實情是官員們備受詬病的問題,尤其是高層官員,一些涉及到政策解說或備受公眾批評又或質疑的情況時卻不見人影,如此沒有承擔又如何服眾?顯然,綜上述各種情況和原因,並不是只憑法援告他人就可解決矛盾的,政府首先應檢視本身不足,從根源上處理,才是正道。第四,現在公務人員受市民暴力對待狀況是否已是普遍性現象,公務人員是否終日處惶惶不安的境況,而為此澳門是否已成為暴力城市故政府要在現有法律保障下仍不足夠而再立法動用公帑更多層保障公務人員?顯然,現在法案給人們觀感正是公務人員處於很不安全的執行公務環境。但筆者相信澳門市民絕大部分是非常包容─對不濟政府的包容程度可謂是列入世界前列的地區,亦絕大部分市民是明事理及有涵養和禮貌。相反一些官員的盛氣凌人和欠缺涵養,令人側目。

  其四,網上討論區有網民直指「官職法援」法案較二十三條立法更厲害,筆者認同此看法。事實上,在上屆政府和立法會就二十三條立法的過程尚算肯聽公眾意見,起碼對政府最初法案諮詢文本作了相當內容的修改,亦可以說這是政府與市民共同討論下所制定法律,當然筆者對於部分條款仍存疑慮此是另外話題。但平情而言二十三條立法的過程尚算是開放的,以及亦盡量吸納了一些不同意見。再者,二十三條立法是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此為特區需履行的憲制責任。

  可是,現在的「官職法援」法案的立法基點只在於官本主義之保護,亦同時政府根本不與市民討論─但這可是動用公帑及牽涉及居民權利和自由的重大公眾利益法案,以及法案對本澳現有司法援助制度外一再設特別保護公務人員制度的重要改變,如此重要事項,政府為何不讓市民有討論空間?筆者亦難以理解的是,為何換了一位特首和立法會換屆後,特區政府的作為竟如此封閉,走回頭路?但若此,又如何為之陽光政府?

  其五,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政府在處理公務人員司法援助問題上,應無需制定「公職法援」的單項法律,有 法學者認為,可透過修改現行法援制度,加入對公務人員法援的內容。當中,對公務人員申請法援條件容或可強調因執行公務的需要,但也不能與市民的申請條件相差太遠,亦不可動用公帑告民,尤其是不可涉及所謂「名譽」受損為由以公帑告民。這樣,在現行刑法及出版法等已有規管及處罰下,公務人員所申請司法援助應與市民同一制度審核批准,以視相對公平性。

  最後,若政府一意孤行堅持「官職法援」法案的以公帑「官告民」條款,那立法會議員們必須以澳門整體利益為要而否決此條款,但現在的立法會又是否有此政治遠視和真正代表市民利益呢?人們可拭目以待矣。

摘自 了空 / <訊報> / 2010年7月 30日




也許這一切, 都是為了要喚起良知和公義,
每一個出聲的人,
快樂王子與你同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